事项名称 |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
实施部门 | 区人力社保局(就失业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区级 |
行使依据 |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申请条件 | 各类用人单位中,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非本人意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60日内办理。 |
申报材料 | 退工备案相关手续,《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表》、员工个人档案(本市城镇户口人员提供)、身份证原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
是否需要本人办理 | 是 |
是否需要现场办理
| 是
|
法定审核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审核时限 | 5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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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多部门办理
| 否
|
是否制证
| 否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无 |
办理地点 | 塘沽服务大厅(宝策大厦一楼)
汉沽服务大厅(河西四纬路)
大港服务大厅(育秀街71号)
开发区服务大厅(三大街40号档案馆内)
保税区服务大厅(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高新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梅苑路6号) |
服务时间 | 工作时间 |
联系电话 | 塘沽:66270910
汉沽:25692377
大港:63109043
开发区:59845305
保税区:84906292
高新区:83715920 |
常见问题解答 | 提供 |